食品容器標示新制7月1日起正式上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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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,今年七月一日起凡食品容器具的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,包含雞排紙袋、保溫杯、玻璃保鮮盒等,都要依食安法清楚標示,並標示「適用於接觸食品」以及「供重複性或一次使用」等資訊,違者可處三萬到三百萬元罰鍰。
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林蘭砡強調,針對塑膠餐盒、水壺、碗盤、奶瓶等重複性或一次性使用的塑膠容器具,以往須依食安法第二十六條標示,自七月一日起,將擴大到「食物會接觸到塑膠材質的容器具」都要全面納管,除要標明品名、材質、耐熱溫度、製造商、產地、製造日期等外,也必須同時讓消費者知道適用於接觸食品,為「重複性」或「一次性」使用。
林蘭砡表示,使用塑膠保鮮盒、保溫杯等含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具,有些NG行為要注意避免,如不少人在清洗完塑膠容器後,會送進紫外線殺菌烘碗機裡消毒,殊不知,這樣做容易破壞塑膠分子鏈,造成塑膠老化。
林蘭砡提醒民眾,購買塑膠容器具時,產品若出現刮痕、物化、缺口或破裂,必須更換,容器上蓋的墊圈也會和食品接觸,易殘留湯汁、飲料,務必要拆下來用中性洗劑清洗。使用塑膠容器裝醃製品,也要留意各類塑膠的耐酸鹼性不同,如裝果汁、果醬、醋漬物等高酸性食品時,應選擇耐酸及耐鹼性較佳之PE或PP材質。食藥署也統整出《不可不問的塑膠類食品容(器)具或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一百問》,供民眾參考。